涉事教师已道歉、离职
11月17日,因“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走红的老师发视频称已经离职。
视频中,老师表示,视频播放量过高,学生家长担心对孩子产生影响,自己第一时间下架视频,第二天到学校一直积极观察孩子的状态。但最终自己接到投诉,迫于各方压力,选择了离职。
11月18日中午,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热议。
这位老师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声称,“在发布那条视频的时候我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单纯地想分享一下治理课堂秩序的好方法,该学生家长也在我的视频底下点赞评论,并认可了我的方法。”
“但是由于视频的播放量越来越高,学生家长害怕对孩子产生影响,于是我第一时间下架了视频,并对学生和家长表达了歉意。第二天孩子来学校以后,我也是在积极观察着孩子的状态,好在孩子上课很积极,课间和朋友们相处也算融洽。”
“由于我的视频已经被多次转发,家长联系到我,希望我发布一条视频去制止这种行为,但是没想到发布视频后引起很多质疑,最终我也接到了投诉。迫于各方压力,我最终选择了离职。”
图源:当事人社交账号
此前,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条“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走红。视频里,一位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扩音器。
该视频引起热议并被广泛转发,随后,不少网友都纷纷晒出自己给班上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并表示这种方法很有效。
网友评论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老师没有保护好学生的隐私,“不能随意录视频发到网上”,也有人觉得老师的做法不过分,能让孩子知道自己的问题。
女教师行为是否涉嫌侵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陈强律师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教师拍摄学生佩戴小蜜蜂视频并公开发布的行为虽然可能并无主观恶意,但因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若未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其行为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合理实施的几种行为,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学生接受教育教学的活动不具有私人生活的特征,也不具有私密性,所以我认为在类似情况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此外,如果教师公开的视频中还包含有相关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年级等个人信息的,还涉嫌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教师通过短视频记录教学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是否合适?在陈强律师看来:
第一,通过短视频等方式记录教育教学活动和与学生互动体现了年轻教师活泼的特质,但教师们也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即便是出于分享优秀教育教学方法的目的需要未成年人出镜参与的,也应提前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不能随意暴露未成年人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
第二,如果教师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视频摆拍的,其行为既可能向未成年人传达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违背其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要求,教育部门、学校可给予相应处分。
来源:中国青年报、荆楚网、封面新闻、豫视频、九派新闻
初审:龙晓燕
审核:王琼 审签:朱慧琳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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